共抗疫情:新冠防控期内的劳务关系合规解析(附报名链接)

2024-11-21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在国家宣布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后,全国各地区又相继发布各种政策规定要求企业延迟复工。一时间内,各种新政策新法规不断推出。

疫情当前,易路法律服务团队深感责任重大,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第一时间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类法规政策,形成汇编和实务问答录,供大家参考。且在疫情期间所有的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和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全部免费提供。


【新冠防控期内的劳动关系合规解析】

一、延长假、延迟复工的性质

1、国务院规定:

①.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各地延迟复工规定:

企业复工(复业、复产)不早于X月X日。


3、特殊规定:

例如:湖北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13日。上海定义延迟复工期间为“休息日”。


二、2月份的计薪日规则

1、标准工时制(倾向性建议):

上海:1日为假期计薪日、3-7日为休息日,其余照常;

湖北:1日、3-7日、10-13日为假期计薪日,其余照常;

其他地区:1日为假期计薪日、3-7日为工作日,其余照常。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减去假期计薪日、休息日后的工作日数乘以8小时作为当月的标准工时数。


3、不定时工作制:

将不受任何影响。


三、治疗、隔离、观察期的薪资

1、新冠肺炎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的治疗期、观察期:

正常薪资,直至上述期间结束。


2、官宣的封城、封路期:

正常薪资,直至上述期间结束;

在延长假期、各地的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公司可安排能在家完成的远程工作。


3、居家隔离期:

正常薪资,直至隔离结束;公司可安排能在家完成的远程工作。


四、停工停产及其待遇

1、停工停产的界定:

停工停产应当是集体性、整体性的连续状态,而非个体、或间断状态。


2、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应按每家企业自己的算薪周期来执行;但鉴于本次疫情属于全国性事件,建议按第一个30日内执行更人性化。


3、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应包含正常出勤期间的各类固定工资项;原则上不包括需要根据业绩考核而确定的浮动工资项。


4、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仍停工的,应支付当地规定的生活费标准,各地标准不一。


五、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使用

1、原已申请年假的处理:

疫情爆发前,原已申请的年假应当自动销假,返还相应的年假天数。


2、公司安排年假:

复工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整体、集体安排年假;安排员工个体年假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3、原已申请的病假、产假、陪产假:

不做任何顺延,正常计假。


4、原已申请的婚假:

可考虑自动销假、返还相应的假期天数。


六、劳动关系顺顺延情形

1、新冠肺炎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

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期满的,顺延至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满。


2、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

封城、封路、居家隔离属于这类情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期满的,顺延至上述措施结束之日。


3、已辞职、已协商解除、已辞退的人员:

在疫情爆发前发生上述情形,但离职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不顺延。


七、劳动关系顺顺延情形

1、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可否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薪酬?

2、怀孕女职工申请产前假或病假?

3、员工因种种原因有意“自行隔离”?

4、员工拒绝隔离的?

5、员工联系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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