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显著提速。2025 年 1-2 月数据显示,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 229.7 亿美元,同比增长 9.1%,其中对 “一带一路” 国家投资增长 17.6%,比亚迪、华为等企业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投资布局不断深化,预计全年外派劳务人员将突破 30 万人次。这一趋势下,外派人员的跨境纳税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核心挑战。
在全球化经营中,外派人员常面临双重征税风险。根据国际税法规则,东道国基于劳务发生地原则主张来源地管辖权,而中国作为居住国则依据居民身份行使全球征税权。例如,中方外派员工在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工作时,东道国通常要求按当地名义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中国外派单位需就实际发放的薪资履行境内代扣义务。这种 “双重支付、双重征税” 模式不仅增加了个人税负,还可能引发东道国税务机关对薪资合理性的质疑,导致补税、罚款等风险。以某中资企业为例,其外派员工因在马来西亚申报的薪资低于行业水平,离境时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补缴税款,同时在中国已缴纳的个税无法全额抵扣,造成实际税负显著上升。
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协定是化解跨境税务风险的关键工具。我国已与 107 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与 12 国签署社保互免协定。例如,中德协定允许外派员工首 5 年免缴德国养老保险,中韩协定帮助企业免除境外社保重复缴纳义务。但协定的实际应用需满足严格条件,如在突尼斯工作超过 183 天或构成常设机构,员工薪资将被认定为来源于当地,需按东道国税率缴税。此外,各国税制差异显著,柬埔寨对非居民工资征收 20% 预提税,而荷兰为外籍人才提供 30% 薪资免税优惠,这些都要求企业和个人在跨境派遣前充分研究属地政策。
当前,随着 CRS 信息交换和税收情报共享机制的完善,跨境税务合规要求持续升级。企业需在派遣前规划薪酬结构,合理利用税收协定条款优化税负,同时建立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涵盖外派人员的税务注册、申报、离境清算等环节。对于个人而言,了解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税法差异,及时申请境外税收抵免,是降低双重征税的重要途径。例如,中国外派员工可通过汇算清缴,将境外已纳税额抵免境内应纳税额,但需注意抵免限额的计算规则。
接下来,我们将就外派员工纳税的高频问题予以解答: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第十一条;
政策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以下称工资薪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Q:我被单位派往美国分公司工作三年,工资由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分别支付,我从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在美国工作期间从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如有)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您依照美国税收法律规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凭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第十一条;
政策规定—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Q: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某企业工作,我公司负担并支付员工工资,我公司是否需要扣缴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A: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第七条、第八条
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Q: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某企业工作,我公司和美国某企业是业务伙伴关系,该员工的工资由美国企业负担并支付,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纳税?
A:因你单位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而境外单位仅是你单位的业务伙伴,不是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因此,外派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1 日至6 月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第十一条
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派遣人员,如果境外企业不是中方机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 月28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Q:我公司有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业务,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派人员信息?
A:如果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境外单位不是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以上称中方机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 月28 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25 号);
政策规定——2027 年12 月31 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30 号);
政策规定—22027 年12 月31 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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