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8 年 10 月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本次修正案草案相比此前财政部公布的信息增加了新版个税法实施时间表以及新版7档税率级距区间明细,重点是雇佣的临时工工资也要变化了,快来看:
1. 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标准,通过居民身份全球避税变得更加困难。
2. 部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实现综合分类的艰难跨越,向税收公平迈出重要一步。
3. 免征额从 3500 元/月提高到 5000 元/月,工薪阶层或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人税负一定下降,劳务报酬较多的人税负有可能上升。
4. 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和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使免征额真正体现“费用减除标准”的本意,向税收公平迈进一步。
5. 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6. 增加反避税条款,打击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逃税。
个税改革,亮点不止起征点
可以知道的是,我国税改前的个税征税方式以分类税制为主,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虽然都是劳动性收入,但适用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举个简单的栗子:同样是收入 10000 元,小王是按工资所得交税,小赵是按劳动报酬所得交税。
小王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社保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340)*20%-555=677
税后收入=10000-677=9323
小赵应纳税额=劳动报酬所得*(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2000)*20%-0=1600
税后收入=10000-1600=8400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劳动报酬所得交的税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
可能草案公布以后很多人的关注点都集中在起征点调至 5000 元的新闻上,而忽视了下面这条重要的信息:
《草案》提出,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4 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划重点
草案中将“劳动报酬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同工资薪金一样标准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代表着以后不管是你朝九晚五勤勤恳恳工作拿到手的工资,还是趁闲暇做兼职赚的外快,都将一视同仁,交税的时候不再有差别。
对于部分自由职业者,尤其是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来说,无疑是比个税起征点上调还要利好的一件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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