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2020年度汇算”)。公告总体上延续了2019年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同时也推出了新举措。我们就此梳理了本年度需要关注的政策新变化,助力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的基本规定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的纳税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2020年度汇算的政策新变化
根据新出台的公告,需要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下列政策新变化。
新变化一:委托单位代办需要如何确认?
若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新变化二:取得境外所得该如何申报?
令人欣喜的是,2020年度汇算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取得了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将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直接办理年度汇算,而不必前往办税大厅。
新变化三:若无任职受雇单位该如何选择税务机关?
公告规定,对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与2019年度相比,2020年度汇算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新增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这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举个例子: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新变化四:规范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新举措
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此外,对于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
若2019年度汇算存在应当办理补税却尚未办理的情况,纳税人应当尽快办理相关补税事宜,以免影响2020年度汇算的办理以及个人的纳税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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