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抗疫情:企业复工参考手册和常见员工问答

2020-02-06

截至2月6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1161例,现有重症病例4821例,累计死亡病例636例,累计治愈出院1540例。现有疑似病例26359例。

 



因此,HR需每日关注的一些官方发布渠道,以及企业所在城市的疫情动态:


国家卫健委:http://www.nhc.gov.cn/xcs/yqtb/list_gzbd.shtml

上海: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32419/nw48516/nw48518/

北京:http://www.beijing.gov.cn/ywdt/gzdt/

武汉:http://www.wuhan.gov.cn/hbgovinfo/zwgk_8265/tzgg/

广州:http://wjw.gz.gov.cn/ztzl/xxfyyqfk/

深圳: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index.html

重庆:http://wsjkw.cq.gov.cn/tzgg/

成都: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fyfkdt/cdxxbdzt_list.shtml



目前国务院已经把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号,同期上海、苏州等城市也发布了最早复工日期。预计其他城市也将陆续公布最早复工日期,但鉴于各个地方的疫情不同,各级地方具有一定地方性调整的权力。针对企业跨区域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考虑到全国各区的疫情状况及发展情况不一致,此次建议均按所在地规定标准执行。需要HR密切关注各城市情况并实时同步给员工。


 


确保企业内部零疫情

HR一定要知道潜伏期14天这个指标,意味着即使员工正常返回办公所在城市以后,还存在14天的观察期。为防止员工在企业办公区域二次传播感染,这14天建议员工自我隔离,远程办公直至14天无异常。如果必须实地办公,建议每天对所有员工进行体温检查或健康自查,确保企业内部零疫情。这个方法在2003年的SARS期间已经采用,取得一定隔离的效果。


HR需要在复工前准备好这8项事宜及模板

1.成立疫情防范小组;

2.面向全员发送春节假期延长及返工日通知,利用微信群、HR或OA软件群发通知;

3.面向全员发送春节假期延长及返工日正式邮件;

4.办公室消毒物资采购清单:口罩,消毒液,消毒喷雾,消毒纸巾,体温检测设备;

5.面向全员发送办公区域疫情防范邮件;

6.员工流动信息调查表(可参考易路软件e表单模板);

7.员工健康自查更新日表(进入企业前,查体温并登记);

8.员工健康实时统计日报。

 

(表格示例)


哪些因素会影响2月份的薪酬计算?

本次延长的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因此如果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薪酬的,需要重新计算1月份、2月份的实际工资日

由于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本次国家增加的3天假期,员工已经提前已经完成了休假申请的员工,需要撤回单据。如执行标准工时制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对应时间补休,无法补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费



HR该如何调整和配置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01:健康统计日报表

员工流动信息调查表可以用常用的HR软件中的表单功能实现,比如易路的e表单功能让员工在线填写,实时同步上级,HR统一汇总的数据聚合方式,方便最终HR获得最全面的员工动态数据,实现每日更新。



02:批量销假和假期设定

实际情况中,企业有很多员工在1.31-2.1号之间已经申请了休假,面对这个情况,对于处于审批过程中的休假申请,HR可以要求员工撤回申请。对于已经审批完毕的休假或休假申请人数较多的情况,HR可直接使用批量撤销休假功能去帮助员工取消休假。对于延长假期的设定,HR需要根据国家或城市当地政策,及时调整HR系统中的法定假期。



03:考勤和排班

对于复工后大量员工远程办公的考勤,HR可以进行批量考勤豁免。排班上根据延长假期的设定和员工复工情况, 同时结合国家或城市当地假期政策,进行排班的手工调整。



04:远程办公的工具推荐

在线会议:  Zoom、Webex

协同办公:企业微信、钉钉

在线文档:石墨、Office365

远程培训:云学堂,职行力



员工常见问答

问:我该几号到岗复工,复工后,我是否需要远程办公,在家隔离?

答:根据公司所在城市的政策,我们公司的复工日为xx号。复工后,公司根据不同岗位会建议员工是否远程办公,详细情况可以和直属领导沟通。如果复工前经过疫情高发区或本人有不适症状,建议主动申报,自行隔离。



问:员工因疫情过了统一延长假期仍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会被做旷工处理吗?工资会受影响吗?

答:不会做旷工处理;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一般超过一个月)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工资国家有明文规定。比如北京地区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问: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我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答: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问:被隔离的员工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答: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者隔离期间的工资,不应按照病假或医疗期工资支付,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问:不属于“因疫情防控”但实际未休假的员工,是否可以补休或获得加班工资?

答:延长的3天属于休息日性质,无论属于何种原因未休假的,都应当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应在综合计算周期结束后统算是否属于应支付150%加班工资的范畴。



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由于这3天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而非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问: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婚丧假是否顺延?

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也没有规定的就应当顺延。



问: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如何处理?

答:因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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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直接拨打以下专线进行咨询

2月份薪酬管理与咨询:400-8251616 转1

人力资源服务和疫情应急咨询:400-1085606

员工保险与福利:400-1085606



针对此次疫情,常见的法律及政策问答

问:企业单位未遵守延迟复工通知是否属违法?违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存在违法风险,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均存在,考虑到此次冠状病毒虽归为传染病乙类,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所以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问: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如拒绝复工,能算旷工吗?

答:不能算旷工。员工身体健康应放在第一位。

 

问:企业员工自愿放弃休假而提前复工,可以吗?

答:企业还得遵守政府有关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推荐在家远程办公。



问:延长休假是强制的吗?企业未遵循是否违法?

答: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问:延长的休假天数属于何种假期性质?

答:本次延长的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本次延长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问:延长的休假可使用员工带薪年休假吗?

答:如由于是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问:延长的休假工资如何支付?

答:由于国家统一延长春节假期,如无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作相应的扣减。如月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勤日(含法定节假日、1月31日、2月1日)结算。



问:公司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可否作违纪处理?

答:由于国家统一延长假期,如安排员工返岗应比照周休息日加班处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员工如拒绝到岗的,不宜按旷工处理。当然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妥善沟通并做好防护措施,多数劳动者会配合公司的要求。



问: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问:为何本次延长假期国家只有3天,部分城市延后了复工时间,以谁为准?

答:部分地区自行出台了禁止提前复工的措施,如苏州市规定2月8日24时前不得提前返工(特殊行业除外),上海规定2月9日24时前不得提前返工等。应按照防疫属地原则优先执行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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